浅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2-12-05 23:34:33


图片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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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9日,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官网发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及附件。借此机会,我参考了已生效的法规指南部分条款,并结合自身在咨询工作中帮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成功经验,以问题解析的形式谈谈个人对该《征求意见稿》的认识与理解,仅供行业同仁参考:

01

什么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质量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第三十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享有持有药品的权力的同时,必须在药品全生命周期活动中依法履行应负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是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责任主体。

一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该《征求意见稿》发布前,早已发布多份指导文件对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质量主体责任提出要求,例如:《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的通知》(鲁药监药市〔2021〕26号)。


02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必须设置哪些部门和人员?

按照对《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机构设置要求】的理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设置的职能部门必须能够覆盖药品全生命周期活动,如:药品研发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销售管理、药物警戒、上市后研究等。

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常有行业人士咨询:持有人必须配备哪些人员,每个部门的人员数量最低要求是多少?这个问题的答案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和《征求意见稿》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关键人员要求】规定“持有人(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配备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生产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药物警戒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十条规定不同,关键人员多了药物警戒负责人。当然,这些人员除药物警戒负责人外全部被登记在持有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上,但《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提及的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与《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负责人是有一定区别的。而按照《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更新。”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机构设置要求】规定“持有人应当……配备与药品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持有人会选择一人多职(兼任)或某部门/岗位暂不配置人员以降低人力管理成本,这样的做法在法规要求和理论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必须要考虑确保:按照持有人的生产经营规模,这些人员可以有效完成兼任工作的所有工作内容,因此,人员的配备数量必须由持有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如实评估并有效配置。


03

按照法规的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职员必须满足什么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生产负责人职责及要求】、第八条【质量负责人职责及要求】和第九条【质量受权人职责及要求】分别对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的资质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一)、第二十三条(一)和第二十五条(一)的规定内容不完全一致,但要求的程度没有本质的不同。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企业负责人职责及要求】对企业负责人的资质要求,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医药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了解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这个内容在以前发布的法规指南中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是新的要求,这里提到的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与《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负责人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药物警戒负责人职责及要求】规定“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是具备一定职务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相关专业背景,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经历,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具备药物警戒管理工作的知识和技能。”,与《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的对药物警戒负责人的资质要求完全相同。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关键人员要求】规定“关键岗位人员为企业全职人员”,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十条规定“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的要求保持一致。如何理解全职人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来理解,全职人员应为在持有人企业从事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

04

法规规定的关键人员的职责有哪些?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企业负责人职责及要求】、第七条【生产负责人职责及要求】、第八条【质量负责人职责及要求】、第九条【质量受权人职责及要求】和第十条【药物警戒负责人职责及要求】分别对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和药物警戒负责人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的职责内容表述明显多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十条,参考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的职责表述明显少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相应条款,药物警戒负责人的职责表述也明显少于《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等条款罚则到人的规定,职责表述内容的多与少不会与关键人员的责任大与小成比例关系

例如:山东省药监局印发《关于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能力评估的通知》


05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如何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生产管理要求】规定“持有人应当建立覆盖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第十二条【质量管理要求】规定“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涵盖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全生命周期过程……”,明确了持有人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覆盖范围,必须包括药品全生命周期,如:研发、生产、销售、药物警戒等。


06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如何确立质量目标?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质量管理要求】规定“持有人……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言外之意是要求持有人必须建立涵盖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目标,包括研发、生产、储运、销售、药物警戒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五条、第六条也规定了同样的要求。


07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如何管理物料供应商?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原辅包管理要求】规定“持有人应当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进行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有类似的规定,但没有明确要求必须或是仅有持有人可以对物料供应商进行现场审计、远程审计或是形式审计等,不要对此解读错误;当然,基于物料对产品质量影响的风险程度,持有人必须考虑主导并有效参与物料供应商的评估,以全面准确评估物料供应商的生产质量管理水平,建立供应商档案和准入批准流程,不能通过质量协议等方式完全交由集团公司、受托生产企业或第三方机构执行审计活动。


08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如何建立变更控制体系?

按照《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变更管理要求】的规定,持有人除了必须制定实施内部变更分类原则、变更事项清单、工作程序和风险管理要求外,还必须重点强化与受托企业之间的变更事项衔接,有效控制变更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对变更有明确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很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过药品变更的指导文件,国家药品审评中心也发布了从中药、化学药、生物药的多份变更指导原则。

09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如何正确理解产品放行管理?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放行管理要求】规定“持有人应当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制定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审核受托生产企业制定的出厂放行规程,明确药品的上市放行标准,对受托方出厂放行的药品以及药品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偏差调查等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上市”,第二十六条【批审核机制】规定“质量负责人应当……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是指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超标必须纳入产品放行管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我们会遇到一些放行管理的案例,以供大家思考(欢迎大家留言探讨):

  • 持有人无法提供证明资料证明已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出厂放行规程进行审核过;

  • 持有人在做产品上市放行时是否必须要等所有偏差处理流程关闭;

  • 持有人的质量受权人尚未签字但受托企业的质量受权人已经签批出厂放行,因市场缺货,是否可以在持有人的质量受权人签字同意上市放行前先将产品发运至经销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对产品放行管理有明确的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的公告》(2020年 第107号)附件1规定“持有人不得将产品的上市放行工作授权给受托方完成”



10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能通过质量协议的方式委托责任,是否可以委托义务?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委托生产管理要求】规定“持有人不得通过质量协议转移依法应由持有人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的公告》(2020年 第107号)附件1有相应的规定“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不得通过质量协议将法定只能由持有人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委托给受托方承担”。

11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如何做好药品的委托储运管理?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储运管理要求】规定“……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持有人应当对受托方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定期审核受托企业的储存、运输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对药品委托储运有明确的规定,持有人在很多时候会选择受托生产企业的现有运输服务商运输药品,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降低管理成本,减轻自身的风险责任,实际上这样的理解是有误区的,暂且不讲持有人的全生命周期主体责任,即使委托受托企业储运,基于储运过程中可能的产品质量风险,持有人也应定期审核受托企业的储存、运输管理情况


12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如何正确理解委托销售?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储运管理要求】“……委托……销售药品的,持有人应当对受托方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对药品委托销售有明确的规定,涉及同一集团旗下的两家独立运营的不同法人单位之间的药品销售行为不能被认为是自行销售(即:持有人的药品销售行为由同一集团下的独立运营“兄弟”单位下辖药品销售队伍完成的),也不能将药品销售委托给受托生产企业完成,所有的药品销售行为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受托销售企业和经销商的管理流程,满足“两票制”要求。


13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什么时间必须完成电子信息化的追溯系统?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追溯管理要求】规定“持有人应当依法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建设信息化追溯系统,向下游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提供追溯信息,及时、准确记录并保存药品生产、流通等全过程信息,实现药品可追溯”,持有人必须在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后正式生产上市销售批产品前完成电子信息化的追溯系统的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对药品追溯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在第一百三十九条(三)明确了相应的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条、第四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在第八十三条(一)明确了相应的罚则。

14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如何理解委托药物警戒?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药物警戒要求】规定“持有人应当设立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建立药物警戒体系,按照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开展药物警戒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对药物警戒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常遇到一些持有人会将药物警戒部分活动委托给集团公司或其他企业完成,会认为持有人不需要建立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药物警戒负责人及专员和药物警戒体系(如:文件系统等),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持有人必须充分认识到即使药物警戒工作已经委托其他企业完成,至少也应配备药物警戒负责人和建立药物警戒体系,与受托企业衔接,确保受托企业承担的药物警戒工作完成的质量,有效控制产品质量风险。药物警戒专员是否必须配置,以及配置数量,应与药物警戒日常工作的复杂程度相适应。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六条对药物警戒专员的资质有明确规定“……专职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相关专业知识,接受过与药物警戒相关的培训,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具备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知识和技能”。

15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如何具备责任赔偿能力?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责任赔偿要求】规定“持有人应当具备法律要求的责任赔偿能力,建立责任赔偿的相关管理程序和制度,实行赔偿首负责任制。责任赔偿能力应当与产品的风险程度、市场规模和侵权损害人身伤残赔偿标准等因素相匹配。持有人应当具有责任赔偿能力相关证明或者相应的保险购买意向书商业保险购买合同等。”,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持有人(尤其是研发企业类持有人)在获得产品的上市许可前,与承保单位签订的往往是保险购买意向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进行审评,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以及申请人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进行审查”,第四十条规定“……受让方应当具备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

16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必须要在委托生产现场设置驻厂监督员?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批审核机制】规定“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对每批次药品生产、检验过程中落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持有人必须建立驻厂监督员的职责、日常监督流程内容要求,并对驻厂监督员做好产品相关的培训和日常的考核。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的公告》(2020年 第107号)附件1有相应的规定“委托生产期间,持有人应当对受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参照很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发文和实际要求,持有人必须在委托生产现场设置驻厂监督员。

17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必须建立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上市后研究要求】规定“持有人应当制定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上市后研究,并基于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的上市后研究情况等,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对药品的风险和获益进行综合分析评估”,要求持有人必须建立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
例如: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政务服务的办事指南设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行政处罚事项。

18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必须设置质量月分析机制?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月分析机制】规定“质量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对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对重复性风险和新出现风险进行研判,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持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企业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汇报,充分听取质量负责人关于药品质量风险防控的意见和建议,对实施质量风险防控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源”,该内容与行业内一些企业的月度质量分析会有异曲同工之处。


19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必须建立药品停产报告制度?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停产报告管理要求】规定“持有人应当建立短缺药品停产报告制度”,该要求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并在第七十一条(三)明确了相应的罚则。
例如:《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启用短缺药品生产供应及停产报告信息采集模块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1〕95号

20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必须建立年报告机制?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年报告机制】规定“企业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年度报工作,确保药品年度报告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年度报告模版形成年度报告,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或者其书面授权人)批准后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这一要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明确了相应的罚则。
例如:2022年04月12日,《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2〕16号发布。

综上所述,该《征求意见稿》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责任内容的要求在现行已生效的法规指南中都已有明确的规定。我认为该《征求意见稿》又再次重点强调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有效落实药品质量主体责任的关键重点方面,且仅在一些细节的表述上与之前发布的法规指南存在一定的差异,没有过多新的要求,其在未来的发布会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一步有效落实药品质量主体责任提供管理依据;持有人也可以参照该管理规定进行自查药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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